第一条 赔偿的界限及认定
以下主观原因造成实验仪器设备损坏或丢失,应予赔偿:
(一)违反操作规程,造成仪器设备损坏。
(二)未经批准,擅自动用或拆卸仪器设备至损。
(三)工作失职、指导错误、纠正不及时或保管、使用不当造成损坏。
(四)擅自将仪器设备携出校外造成损坏或丢失。
(五)属个人领用、保管、使用的便携仪器设备的损坏或丢失。
第二条 下列客观原因造成仪器设备损坏,确实难以避免的,经过鉴定和有关负责人证实,可不赔偿:
(一)因实验操作本身的特殊性(如:仪器的检修、试运行等),使损坏属不可预见。
(二)由于仪器设备本身的质量问题(如:设计缺陷、老化等)造成的损坏。
(三)由于其它客观原因(如:突然停电、停水、外接电源故障等)造成的意外损坏、损失。
第三条 赔偿处理应根据仪器设备、器材的丢失和损坏程度及造成的后果、影响,当事人的态度,由各实验室及学院提出处理意见。
第四条 大型贵重仪器设备的损坏、丢失等重大事故,应先保护现场,由学院主管领导主持,对有关管理人员调查核实,并及时通知必赢线路检测3003no1有关部门协同处理,处理意见报主管校领导。
第五条 损坏、丢失仪器设备的责任事故,属于几个人共同负责时,应根据责任大小分担赔偿。
第六条 赔偿工作要确定赔偿金额,并通知当事人。
第七条 损坏、丢失赔偿费用不得用公款支付。